2007年1月3日

關於夜店這碼事的雜談...

最近在 bbs 看到一些文章,主流意見(或者說是「花比較多時間在網路上」的男性朋友們的主流意見)大多是認為:愛去夜店的,環境複雜,保證沒好貨。而另一方面,最近出名的這個人就是偽裝成 ABC 混跡各大舞廳,看看相簿,的確騙到許多姿色不差的女性,而這些女性們被騙的理由,也絲毫不值得同情。

再陳述一些事實。個人認識的工程師裡,一位從加拿大回來的、一位國高中都讀資優班,台大畢業後進聯發科的工程師、以前的幾位同事、到最近從紐西蘭回台打工的工讀生,他們都會 clubbing。但這些人的感情生活,跟大部分台灣的電腦工程師一樣,甚至更加單純。而就認識的女性而言,所謂會跑夜店這個特質,跟他們的感情態度,也完全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。意即,不跑夜店的仍然可以很複雜,而跑夜店的仍然可以很專情。

把這些不同的資訊統合起來,能得到的結論是:以偏蓋全的一般論,當然很輕易的可在邏輯上證明錯誤。意即,認為會去夜店的人就一定不好,這種想法是相當愚蠢的。刻板印象這玩意,或說對夜店這目標的污名化,其實也不過是統計上的產物。KTV、網咖,或者更廣義一點來說,毒品、暴力電玩、電影等等,都可以是方便的藉口。

以往,KTV 一度被認為是不良場所,網咖也曾被大力取締,保守的父母、社會大眾們,輕易的將手指指向這些目標,這樣才可以不指向自己。他們沒有思考到的是,也許「惡」只是在尋找一個場所發生罷了。當此場所不在 KTV、不在網咖也不在夜店,所有這類場合都明文禁止、取締消失了,自然會有其他型態的東西起而代之。也許是電影院、海產店、或者是其他的甚麼。屆時我們是否要禁止看電影吃宵夜呢?

又例如,暴力電玩如 FPS 的 counter-strike 或更早的 Doom,提供了虛擬提槍殘殺的介面。大眾們發現犯下大屠殺的青少年曾經玩過這遊戲,於是便建議此類遊戲應該禁止。然而,早在 Doom 出現之前,就已經有青少年大屠殺犯了。在那時,社會大眾將手指指向 Marilyn Manson 或是後期的 Rammstein. 他們所無法解釋的是,並非所有他們的樂迷都屠殺無辜,那麼為何因果關係必定是存在於他們所聽的音樂呢?大屠殺犯行者經常有基督教保守派背景,連續殺人狂也是,但,誰敢將手指指向這方向呢?很明顯的,電玩或音樂等,提供了一個方便的攻擊目標。

毒品亦然。華人 - 鴉片、黑人 - 古柯鹼、墨西哥人 - 大麻,有些真的很毒,有些則還比不上酒精跟香煙。禁止大麻對犯罪率的改善,也許還不如允許衛道人士反對的墮胎。以酒精自毀的人無罪、吸煙搞到肺癌二手菸害人害己無罪,吸大麻一次沒成癮卻是二級毒品要強迫勒戒。這樣的規定,在當前普遍被認定為合理。

或許所謂惡的存在,並不是避開一些或然率較高的場所或事物,就可以自生活中消失了。對惡沒有認識,相對的善也失去比較目標。人生很漫長,若對惡沒有抵抗力,就算不在甚麼舞廳之類場所碰見,其他地方也是遲早碰得到。用具象的話來說,一對父母小心翼翼的保護掌上千金,禁止他參加任何可能有「壞男生」參與的場合,最後這位純潔的少女可能在入社會後,直直進入三十多歲已婚上司的虎口。

我不能提出任何答案,或者是甚麼確定的因果。對這些過度複雜的事物提出一般論是不可能的。我甚至無法提出明確的主張,例如鼓勵大家都跑夜店,或是叫父母不要那麼小心呵護掌上明珠等等;畢竟有些公主命的女性也是存在的,他們根本不需要見識到甚麼醜惡。於是寫了這麼多,我想表達的,而且的確成功模糊掉的論點是:很多事情本就該是這麼模糊而複雜,而沒有一個簡單的因果。相信此因果存在,而據以做出反應,對於解決問題的根本,往往並沒有幫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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